集团公司研发费使用将依新规 企业研发可建准备金
日期:2007-10-23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文件旨在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意见》对企业研发费用,企业研发人员等概念进行了定义和详细的范围说明。根据《意见》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等八个方面的多项费用。
集团使用研发费原则上不超过合并报表年营业收入的2%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意见》规定,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营业收入的2%.使用后的年末余额连续3年超过当年集中总额20%或者出现赤字的,集团公司应当调整集中的标准。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的,应当按照权责利一致等原则,确定研发费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研发成果的分享办法,维护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需求提前安排资金
根据《意见》要求,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另外,企业应要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